個人出售房屋,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,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,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。假設當初房屋買500萬,現在賣1000萬。〔1000萬-500萬-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(要有單據証明)〕X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/ (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+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)
綜所稅申報